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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29 19: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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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中心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既有已入住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是应尽义务。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将缴纳城市配套费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

第四条市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工信、城市管理、产权登记、审计和专业经营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本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征。

第七条按照省政府规定,建筑项目征收标准为:90元/㎡,其中,市政府统筹45元/㎡,供水、供气、供热每项各15元/㎡。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

(三)违法建筑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保留的。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根据政策规定和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情况,核算应交城市配套费,并向缴费人签发《城市配套费缴费通知书》,告知缴费人缴纳城市配套费金额、方式和时间等要求。

缴费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清城市配套费;信用等级AA及以上的缴费人可以作出缴纳承诺(附件3),并在承诺期限内缴清城市配套费。未按规定(或承诺)时间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依法责令(或公告)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足额缴纳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城市配套费优惠的建设项目,缴费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本办法规定递交享受优惠政策申请。

十条应缴城市配套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缴费人出具城市配套费缴费票证,供规划、住建、城市管理、产权登记等部门和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公司查验。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的,缴费人应当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一)已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核定缴费规划面积的;

(二)依法确认保留的违规违章建设项目;

(三)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缴费人可向征收机构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退还已缴纳的城市配套费:

(一)建设项目已缴纳城市配套费,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

(二)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第十三条依照使用付费原则,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企业须凭缴纳城市配套费票证,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入网报装审核业务。对应缴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通知其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凭缴费票证办理报装申请。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项目或既有已入住建筑,未缴纳燃气或热力配套费用,需要集中供气、供热的,由缴费人与供气或供热经营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缴费人缴纳城市配套费后,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企业不得再以城市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城市配套费。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监管中,应及时制止没有缴纳城市配套费票证的基础设施入网服务施工,要求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企业通知缴费人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凭票证施工。

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的,缴费人应当在90日内主动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征收机构办理变更规划、补缴城市配套费。不补办相关资料、补缴城市配套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产权登记等部门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时,应当查验城市配套费缴费票证,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应当督促缴费人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八条建立城市配套费征收信息共享制度:

市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产权登记,供水、供气、供热经营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机构共享与城市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一)建设项目计划批(核)准信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动产权证(大证)等信息;

(三)城市配套费征收缴费通知、减免(补缴)证明、入网服务申请等相关信息。

通过市政务信息网实现共享的政府部门审批(核准)事项的审验证明材料在征收、补缴及退还程序中无需缴费人重复提交。

第十九条征收城市配套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财政票据,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城市配套费缴入财政国库,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科目。

第二十条城市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城市配套费征收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征收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主动公开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征缴流程。

第三章减免范围及批准程序

第二十三条依照省级以上法规规定应当优惠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见附件1),按法规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配套费。

第二十四条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项目和市区重点大型仓储物流项目,免征政府统筹部分城市配套费;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的,每项按标准核定缴纳。

第二十五条中心城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内的高端商务项目及其他公益性非房地产项目,因特殊情况申请减缓缴纳城市配套费的, 减征政府统筹部分城市配套费,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没有批准决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减缓。

第二十六条减免申请、审核程序:

(一)缴费人递交申请报告并填写《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提交政策规定的证明资料;

(二)负责项目实施的市直部门或辖区政府(管委会)接到资料齐全、合格的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缴费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下同)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缴费人。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规划性质、建筑面积审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批准程序:

(一)符合省级以上法规规定,应当免征、减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市直部门或辖区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建设项目批准计划、规划和面积后,征收机构直接办理缴纳、减免票证。

(二)市政府文件规定予以城市配套费优惠的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内工业项目和市区重点大型仓储物流项目,征收机构根据文件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面积和使用公共设施项目标准直接核算、办理缴纳、减征票证。

(三)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由主张给予优惠的市直部门或辖区政府(管委会)签署优惠意见后,报市财政局,三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住建、招商、科技等相关部门审核、形成一致意见,上报市政府,五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征收机构根据市政府决定办理征收、减缓票证。

第二十八条建立由市财政局牵头,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住建、城市管理、科技、招商等部门组成的城市配套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事项,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征收机构按照法规政策规定、核准的建设规划方案、市政府文件、纪要或批准意见等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免票证,并抄报市财政局备查。

第四章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城市配套费支出预算根据收入情况安排,每平方米90元的城市配套费中,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各15元,其余45元由市政府按照规定用途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审核、汇编相关部门年度城市配套费收支预、决算和中期财政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城市配套费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按照经批准的城市配套费预算和征收缴库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支付资金,确保预算均衡执行。城市配套费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使用城市配套费,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十三条资金使用范围:专项用于补助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道路照明,规划红线外供排水、燃气、供热等新建、老旧管网改造,自来水生产工艺和化验室的升级改造等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方面支出;用于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环境卫生方面支出;用于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方面支出。

第三十四条项目资金使用原则:供水、供气、供热主管网建设(不含小区规划红线内庭院管网和户内设施建设)坚持专业经营单位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

第三十五条项目管理:城市配套费补助项目应严格执行行业管理制度、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及预(结)算须报市投资评审中心审定。

供热、燃气、供水专业公司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招标结果和项目施工单位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编制季度、年度建设施工计划,分别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市政府安排年度预算外增加的供水、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先报备后实施,根据工程建设紧急情况,进行评审、安排配套费补助。

第三十六条资金拨付程序: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公司根据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施工进度和预算,提出使用城市配套费补助资金申请,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原则上申请资金数额不能超过年度内企业已投资金额。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市财政、审计和监察委员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要严格按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审核和征收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三十九条负责项目实施的市直部门或辖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法规规定和缴费人的证明材料,对缴费人享受城市配套费优惠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对优惠主张或审核意见负责。其主张或意见连续三次被否决的,将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

第四十条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经营公司违反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协助义务或不提供有关共享信息,造成城市配套费流失、浪费或挪作它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人、经办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或未按申报、承诺内容建设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的减免政策资格,并对已减免的城市配套费予以追缴。

缴费人及其负责人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配套费等违规、失信行为由征收部门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布,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降低社会信用等级、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等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二○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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